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
(令)
第 142 号
《关于修改〈吸毒成瘾认定办法〉的决定》已经2016年11月2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,并经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意,现予发布,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。
公 安 部 部 长郭声琨
卫生计生委主任李 斌
2016年12月29日
2016—关于修改《吸毒成瘾认定办法》的决定
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吸毒成瘾认定工作,公安部、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对《吸毒成瘾认定办法》作如下修改:
一、将第一条修改为“为规范吸毒成瘾认定工作,科学认定吸毒成瘾人员,依法对吸毒成瘾人员采取戒毒措施和提供戒毒治疗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》、《戒毒条例》,制定本办法。”
二、将第二条中的“同时”修改为“常”。
三、将第五条、第十条第二项、第二十一条中的“卫生行政部门”修改为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”。
四、将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“(一)经血液、尿液和唾液等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;”
五、将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“(三)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,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、曾经进行自愿戒毒、人体毛发样品检测出毒品成分等情形。”
六、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“戒断症状的具体情形,参照卫生部制定的《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》和《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》、《氯胺酮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》确定。”
七、将第八条第二项中的“多次”修改为“至少三次”,“两类以上”修改为“累计涉及两类以上”。
八、将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“(三)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、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、财产安全或者妨害公共安全等行为的。”
九、在第二十三条后增加一条,作为第二十四条:“本办法所称的两类及以上毒品是指阿片类(包括鸦片、吗啡、海洛因、杜冷丁等),苯丙胺类(包括各类苯丙胺衍生物),大麻类,可卡因类,以及氯胺酮等其他类毒品。”
《吸毒成瘾认定办法》的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。
本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。
《吸毒成瘾认定办法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,重新公布。